受赠人有三种情形之一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案情介绍】
张某(女)与陈某(女)系祖孙关系。2022年5月,张某与陈某签订协议,约定张某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陈某,陈某承担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其后,陈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张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独自居住,无奈搬到养老院生活并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张某遂要求陈某将赠与的房屋租赁出去,用租金支付养老院的费用,但陈某明确拒绝出租。张某对陈某的行为感到寒心,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陈某的赠与, 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张某将房屋赠与陈某的行为是否有效?第二、法院判决撤销张某对陈某的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张某将房屋赠与陈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赠与是有效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张某将房屋赠与陈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该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故张某将自己的房屋赠与陈某是以陈某履行赡养义务为条件的。
第二,法院判决撤销张某对陈某的赠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张某的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该赠与应以陈某对张某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陈某在张某做出赠与后未尽到赡养义务,对张某不闻不问,并且故意阻碍张某出租房屋负担养老院的费用,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张某可以对自身的赠与主张撤销。
结合本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张某的财产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违反传统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的规制和谴责。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