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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出具的借条无效 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介绍】
14岁的小高还在上学,赵某系某小吃店的经营者。2022年4月,小高向赵某借了1500元,赵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借给了小高,并要求其出具一张借条。赵某向小高及其父亲高某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小高偿还借款本金,监护人高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小高未满十八周岁,也并非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借款并签订书面借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属无效民事行为。监护人高某也未明确追认,故该法律行为无效。小高应返还因其借款行为无效构成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因高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小高与高某均应承担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赵某在明知小高未成年的情况下仍出借款项,可能助长小高不劳而获和挥霍的不良习惯,主观上亦存在过错,故应当与小高、高某承担同等责任。 综上,对赵某给付小高的1500元款项,应由小高返还750元,小高个人财产不足的部分,由高某进行赔偿;赵某自行承担750元。
律师提醒: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提供借款的行为,缺乏合同生效要件、不符合民间借贷行为属性、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有悖公序良俗。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或消费来源均不宜借助民间借贷。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提供借款,可能承担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