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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十三、举办竞赛可选择的职业(工种)范围是什么?
答: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应当围绕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和全国性竞赛的竞赛项目,紧贴本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职业(工种)确定。
十四、举办竞赛的人数要求是什么?
答:市级综合赛、市级一类竞赛每个竞赛项目,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20人(组);同一赛事、同一赛项、同一组别,同一单位参赛人数不多于2人(组)。市级二类竞赛、区级竞赛每个竞赛项目,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15人(组)。
十五、参加决赛人数不足的竞赛项目处理办法是什么?
答:参加决赛人(组)数不足的竞赛项目,一般应予以取消;与国家级竞赛选拔赛合并实施的竞赛项目,可以继续实施,选手成绩只作为参加国家级竞赛选拔的依据,不享受竞赛奖励。
十六、参加竞赛的选手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职业(工种)等条件,每名选手不得同时报名同一赛事的两个及以上赛项。
十七、竞赛组织实施应坚持的技术标准是什么?
答:市级综合赛和市级一类竞赛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级及以上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市级二类竞赛和区级竞赛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及以上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以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或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标准,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十八、竞赛技术规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技术规则应当包括竞赛项目、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相关人员、技术工作对接、技术工作文件编制与公布、参赛报名、竞赛设施设备及场地安排、竞赛实施、技术点评、安全健康、违规处理和问题争议处理等内容。
十九、竞赛技术工作文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技术工作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描述、竞赛场地及设施设备安排、试题及评判方式和标准、竞赛细则、安全健康规定等内容。
二十、竞赛试题命制的要求是什么?
答:职业技能竞赛一般采用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竞赛试题一般按照全国技能大赛要求,采用模块化、结构化模式命制。理论知识可以单独命题,也可融入技能操作试题,所占权重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30%。
二十一、竞赛的评判方式是什么?
答: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一般采用测量(依据客观数据评判)、评价(依据主观判断评判)或测量与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判。具体评判方式和评分标准,应当由专家委员会具体组织确定并在技术工作文件中明确和公布。
二十二、对竞赛安全的要求是什么?
答: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建立风险预警体系,编制竞赛操作安全规程、赛场安全健康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竞赛现场应当划分危险区和安全区,配备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和安全设备。
二十三、对竞赛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竞赛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一般应当在自然年内完成。
二十四、竞赛名次发布的要求是什么?
答: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竞赛名次发布制度,竞赛结束后应正式向社会发布竞赛排名,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国家级竞赛的名次按照国家要求发布。
二十五、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以及在纳入本市计划的竞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选手和单位的奖励资助政策是什么?
答:(一)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以及在纳入本市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资助。
(二)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海河工匠”或“天津市技术能手”等国家级、市级技能领域称号的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参加本市竞赛,但不享受相应的竞赛奖励;
(三)在参加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不享受相应称号的市级奖励资助。
(四)对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获得者,分别给予每名选手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助;对选手所在单位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团队建设、合作交流、教育培训以及对高层次人才的联系服务等。
(五)对全国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获得者,分别给予每名选手20万元、12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资助;对技术专家和教练团队,按获奖选手奖励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资助;对有功人员团队,按获奖选手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资助。
(六)鼓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结合本区域、行业、单位实际,筹集资金,制定竞赛奖励资助办法,对获奖选手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资助。
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的本市获奖选手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资助,经费由市人社局部门专项经费列支。(中)
本报通讯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