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案情介绍】

王某与王小某系父女关系,王某妻子早已去世多年。王某与王某甲系兄妹关系。2015年5月,王小某结婚并迁至外省居住。2018年3月,王某身患重病,因王小某居住外省无暇照顾王某,王某的日常起居和住院治疗均由王某甲进行照顾。王某于2023年5月10日去世,去世后的事宜也均由王某甲办理。王某生前留有房屋一套,王某甲遂以对王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继承王某去世后留下的房屋。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甲继承王某20%的遗产份额,王小某继承王某80%的遗产份额。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本案中,谁是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法院判决王某甲继承王某20%的遗产份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本案中,王小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甲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依据上述条款,王小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甲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法院判决王某甲继承王某20%的遗产份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由此可知,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王小某作为王某的女儿,系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但王小某在王某生病后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是王某甲照顾王某,故应认定王某甲对王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酌情分得王某部分遗产。因此,法院判决王某甲继承王某20%的遗产份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合本案,我国法律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形。在被继承人王某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但考虑到王某甲对被继承人王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依法可适当分得遗产。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