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1月,王某加盟韶关市始兴县某物流公司,工作内容为收派加盟承包区域的快递件,不需要打卡考勤,可自行安排派件取件任务。加盟时,王某未办理入职登记手续,也未与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无约定底薪,费用按件计付派件费。
2024年年初,王某结束加盟。后因协商不成,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物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8万余元,并退还加盟费。劳动仲裁机构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上述赔偿。
【判决】
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三个特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均不在某物流公司的管理下,工作时也无需考勤。王某在特定时间内将属于其承包区域的快递从某物流公司处拉回运营点后,无需按照某物流公司的指示和派遣工作,对于如何派件、揽件享有自主决定权,工作时间有较大的自主性,故双方不存在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从薪酬来看,王某所得报酬一方面来自某物流公司根据其派件的数量,另一方面来自从客户处揽件后扣除成本运营所得的差价。以件为单位与劳务付出具有对价性,双方约定的计酬方式不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无固定工资和底薪,完全由王某派件、揽件的数量来决定,与一般劳动者领取的工资在性质上不同。因此,双方之间的经济从属性较弱。
王某向某物流公司支付加盟费和押金后,自主承包片区快递业务,自行负责经营期间的房租、水电、人员、车辆等一切费用,自担市场风险,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其实质为承揽一定片区内快递的派件揽件业务,双方之间形成的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王某主张其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王某诉请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资报酬等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法院指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牺牲一定的自由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用人单位安排下工作,取得稳定的劳动报酬,避免市场风险。若当事人不接受快递公司的管理,没有底薪和固定工资,按派件揽件的数量计酬,则自担经营风险,则与快递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邓雪 谢素芬(据《南方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