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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未获房屋仍还贷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刘女士与王先生相识。2023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2023年5月6日,生育儿子王小某。2024年8月6日,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因该房屋购买时系用刘女士住房公积金账户联名还款,离婚后至2024年11月份,王先生才将住房公积金联名还款进行撤销。刘女士为王先生代缴还款金额共计18000元,刘女士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但王先生却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其拿着刘女士的卡去取的,刘女士以自己的公积金替王先生偿还的房屋贷款是赠与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为:刘女士以其公积金还贷的部分是否构成对王先生的赠与?
刘女士以其公积金还贷的部分不构成对王先生的赠与。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知,本案刘女士与王先生在民政部门已就离婚及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双方已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因此,与之相对应的贷款亦应由王先生偿还。因双方购买房屋时系用刘女士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联名还款,故在双方离婚后,刘女士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被扣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后,刘女士主张系代王先生偿还了债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王先生主张刘女士公积金帐户中的资金被用于偿还贷款,系刘女士对其的赠与,刘女士对此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王先生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关于刘女士系赠与的主张,在王先生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王先生的该主张不成立。因此,王先生应偿还刘女士代为支付的房屋贷款。
结合本案,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代对方偿还的债务,要求另一方偿还,另一方主张系赠与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偿还该债务。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