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尊敬的客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内未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的相关规定。经查,下述单位账户(附后)符合上述条件。贵公司(个人)如仍需继续使用下述账户,请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我行重新提交开户资料,办理账户激活,逾期我行将视同自愿销户。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行或拨打联系电话:0318-2102591。
特此公告。
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自强支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