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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手齐抓共管根治欠薪

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化、制度化,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有效震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畅通了渠道。12333人力社保热线专家针对近期我市出台处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政策及具体处理方式进行解读。
一、严格规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9号),着力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通过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农民工实名制、总包代发制、按月足额支付制,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建立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各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社、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人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整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领域工作信息以及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审批信息,实现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农民工实名登记全覆盖。健全完善信用平台的信息和预警功能。
三、构建农民工欠薪信息共享机制 畅通人社、住房城乡建设与市政府8890便民专线、公安110求助、信访维稳接待、市政府督查、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渠道,实现一点受理、多点联动、协同监管。坚持重要节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日报告制度,及时汇集掌控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分析研判重点案情和网上舆情,加强防范和核查督查。各区要相应建立农民工欠薪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四、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置流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是根治欠薪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对欠薪问题和线索及时主动核查处置。加强基础信息的摸底调查,对于了解掌握的欠薪问题,属地区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涉及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行业主管部门督办和惩戒。对于问题突出的投诉和线索,人社部门要立案处理,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信息推送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欠薪问题符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列入并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
五、依法依规维权处罚 贯通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法院、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的信用平台,建立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劳动监察执法,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法院负责审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信用信息“谁产生、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推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各主管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对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建设单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拖欠工资失信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新项目;对拖欠工资失信的施工单位,禁止其参加新项目招投标。
六、人社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一)加快推进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时掌握我市在建工地农民工实有人数,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督促落实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实行月清月结。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工资发放工作转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以“代管”、“代存”、“代扣”等为由,变相侵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内容包括:工资支付形式、项目、标准及其决定和调整办法;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和支付办法;工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和办法以及其他工资支付相关事项。同时,督促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内容包括:支付时间、职工姓名、工时数;应发工资项目和金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工资金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领取人签名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分包企业负责农民工银行个人工资账户申办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办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规定或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
(三)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应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和层级实行属地管理,按工程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缴存。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缴存金额不足的,依法依规对参与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担工程的企业予以限制。工资保证金账户由缴存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实行专户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各区要根据欠薪保障工作实际,由区政府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对工资保证金制度范围外的企业,因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引发突发事件或出现苗头隐患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解决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
(五)严格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严格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规定,对符合公布标准的必须公布,将规定事项的有关信息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及人数较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违法案件,要随时公布。
(六)及时报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件相关情况。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公布案例材料。公布案例材料应包括:案件名称、被查处违法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查处过程及最终处理结果。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决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后,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次月10日前,将《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公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信息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截图等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
(七)认真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情形的,及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须在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将规定事项的有关信息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官方发布平台等予以公示,并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送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于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应及时调整为C级,并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
本报记者 赵桐岩 通讯员 展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