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因感情不和分居 双方都应对孩子尽抚养义务


2016年11月9日,我与张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在2017年4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8月4日,婚生女出生。自婚生女出生以来,张某每日沉迷网络游戏,对女儿不管不顾,为此我们二人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11月5日,我们开始分居。2020年6月4日,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法院认为我们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

目前我和张某已经连续分居满10个月,这期间张某未对女儿履行抚养义务,女儿的一切费用都由我和我的父母共同负担。请问律师,张某是否有义务向孩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读者:廖女士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之规定,您女儿尚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虽然您与张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能因此怠于履行各自对婚生女的抚养义务,您与张某均应承担婚生女的抚养费用。

律师说,您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后,张某对婚生女不闻不问,也从未对婚生女进行探望。当然,在您与张某分居期间,张某始终未承担过婚生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据此应认定张某并未履行抚养婚生女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本案中,您与张某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作为您孩子的父亲,未对婚生女履行抚养义务,则婚生女有权利向其父亲张某主张婚内抚养费。

另外,针对抚养费支付期间应当自您与张某分居之日(2019年11月5日)开始计算。抚养费支付的标准应结合婚生女的实际消费数额、现年龄段子女平均消费水平以及张某的收入和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通常是在不承担抚养义务一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之间。

综上所述,您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未直接抚养婚生女的一方仍应尽抚养义务,按时向婚生女支付抚养费。无论何种情况,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父母是否办理离婚无关。

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纠纷案件的适格主体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未成年人一方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当然,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可以向不履行抚养义务一方主张抚养费,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