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违约金和利息是一回事吗


蔡女士于2018年7月向小贷公司借款5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5996元,同时约定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则按照本金的24.3%赔偿违约金,并对此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一年之后,蔡女士仅归还了1年利息共计71952元,但未归还本金。小贷公司于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蔡女士偿还68.3650万元,其中违约金13.3650万元,本金55万元。小贷公司的要求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潘律师解答:这里需特别指出的是,小贷公司和蔡女士之间约定支付的是违约金,而不是逾期利息,所以应当按照法律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从本文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高。按照当年贷款利率3.85%计算,给小贷公司实际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为21175元,其实际损失的30%为6352.5元。所以小贷公司和蔡女士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蔡女士应当支付小贷公司的违约金为6352.5元。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雪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