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互相转账 不存在借款的合意


【案情介绍】

张三和小桃于2018年在广东务工时相识,两人不久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二人相互间转账70余次,双方流水累计约7万余元。2019年9月,二人因感情不和结束恋爱关系。2021年4月26日,小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三偿还借款45761元。小桃认为,二人以前系情侣关系。张三以各种理由,先后于2018年12月—2019年9月期间,向小桃借款共计45671元,均用于个人消费。上述借款系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其间小桃曾多次敦促张三返还借款,但张三均未予偿还。张三认为,二人属于相互转账,不存在借款的情形,虽然张三在微信中曾使用了“相互借”、“6号一起给你”等文字表达,但双方并没有借贷的合意。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认定双方的互相支付行为不存在借款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桃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借款合意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情侣之间转账频繁、金额大小不一十分常见,难以说明每一笔都有借款的合意,尤其当转账金额是具有特殊寓意的数字时,比如520元、1314元,认定为借款更加不符合社会的通常理解。因此,人民法院基于张三与小桃双方的只言片语就将二人恋爱期间长达1年的相互约70多笔转账均确定为借款或还款,机械地判定由转账较少一方偿还转账较多一方借款,明显不合常理。故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小桃的诉讼请求。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另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包括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比如微信红包等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返还的。

结合本案,若一方主张全部或其中部分转账系借款,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具有借款合意,比如双方签订的借条、借据等。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一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具有借款合意及借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之前,其诉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