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背景及重点内容解读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该工会委员会时决定,同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各级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基层工会委员会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解读:

该条规定在《工会法》第十六条规定基础上,对于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具体任期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增加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该工会委员会时决定,同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具体任期以基层工会委员选举时即确定、报告上一级工会、通知所在单位方式予以明确、告知各方,避免具体任期不明确的问题。

同时,该条还结合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于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不超过六个月进行换届的规定。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选举、补选或者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会员代表,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解读:

该条规定在《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基础上,符合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明确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并明确会员职责、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事项依法签订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签订、进入退出平台、订单和收益分配、奖励与违约责任等劳动权益事项开展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解读: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模式与传统劳动者相比具有灵活性和多元性,这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和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该条款规定工会应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签订、进入退出平台、订单和收益分配、奖励与违约责任等劳动权益事项开展协商。有利于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不明确、平台规则制定不透明等问题,也可以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的原则、形式和效力,推动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更加规范的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较于平台或者平台企业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该条款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集体协商机制可以让劳动者参与到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规则的制定中,体现劳动者的意志和利益,增强他们的参与感和获得感,同时有助于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与理解,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模式灵活,民主协商机制可以适应这种灵活性,同时确保劳动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国家鼓励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工会建立这一机制是响应国家政策、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时,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

该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相呼应,并进行了细化,主要体现在:(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告知工会的时间。此前的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通常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一天甚至当天向工会发出询证函,《办法》在告知的时间方面进一步明确,这让工会有更充分的时间结合单方解除的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实质性审查,以充分保障员工权益;(2)明确了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此前,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需要通知工会这个问题,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观点。《办法》则是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应,要求告知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这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组建工会,可能有很多特殊的原因,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实施经常性劳动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

工会在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

解读:

本条为实施办法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相关内容的法律衔接,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途径、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解读:

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衔接,并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权利。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是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工会通过各种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畅通职工民主表达渠道,是工会职责的应有之义。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解读:

该条将人民政府明确为市和区两级人民政府,从制度上确定两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每年召开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工会通过开展困难帮扶、送温暖慰问等活动,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关心关爱退休职工。

工会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疗休养、托育托管、婚恋交友、心理咨询等服务,提升职工生活品质。

解读:

本条是对“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职工”原则和精神的体现,本条款聚焦了职工的切身利益,旨在加大对职工的关心关爱力度,不断提升工会对职工权益保护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责。

解读:

新公司法修订后,超过300人的企业就涉及需要委任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的问题,对于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的选任问题,公司法并未有明确规定。本条修改新增了“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规定,这是对于公司法空白部分的补充,更是对员工利益的保障,尽可能避免企业绕过工会进行未来的企业民主决策。(下)

上海江三角(天津)律师事务所